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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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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實提出確認之訴非有必要不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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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813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確認之訴固包括確認法律關
    係之訴、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及確認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惟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確認為法律關係基礎事
    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查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以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伊為強制執行,命伊提供系
    爭附表一、二文件予被上訴人查閱,因各該文件未曾製作或
    已逾保存期限而客觀不存在,無法提出,乃訴請確認系爭附
    表一、二文件不存在,係就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提起確
    認之訴,惟上訴人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
    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系爭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則
    其訴請確認系爭附表一、二文件不存在部分,於法即不應准
    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雖非以此為理由,
    惟結論尚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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