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您的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299|回復: 0

應為相當於本證之舉證活動

[複製鏈接]

5730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776
發表於 2021-3-21 21:33: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091號


則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究係何人購買,前後陳述不一,已屬有疑。另被告就其與劉彩喬間借名登記契約不存在之事實,固不負舉證責任,惟其既主張其與謝朝山間有與上開事實不能併存之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即應為相當於本證之舉證活動,推翻其與劉彩喬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之事實,而被告就其抗辯與謝朝山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存在借名登記契約之事實,迄未提出任何證據為佐,即無法動搖本院前開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劉彩喬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之認定,併此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6-9-21 23:05 , Processed in 0.090517 second(s), 7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