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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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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備理由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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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21 19:17: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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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21 19:19 編輯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1305 號民事判決


且對於崇越公司於 99年3月26日依上開約定選擇請求另行交付
無瑕疵之物,而英懋達公司始終未能完成保固之修繕或更換責任
後,始於 99年8月10日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主張,是否有據一節
,未予調查審認,記載理由於判決,亦有不備理由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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