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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
發表於 2018-4-19 11: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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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4-19 11:14 編輯
原告(後)負四成,被告(前)負六成。
原告不服,上訴g2,成了著名的105上易706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第1 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
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3 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雇用司機乙○○之上述過失行為,
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為肇事次因,業如前述。本院審
酌兩造過失情節,認兩造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乙○○應負
擔百分之40過失責任,餘由被告負擔。又乙○○為原告之
使用人,依據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亦準用與有過失規定。
本件原告既與有過失,是原告之賠償金額自應按上開過失
比例減輕,故原告得請求金額為589,114 元(計算式:98
1,857 元×60%=589,11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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