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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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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後做成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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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7-27 11:10 編輯

再者,系爭遺囑之內容多達4頁,涉及複雜的遺產分配及繼承權之剝奪(見原審卷三第37至44頁),而張翠香96年12月24日已達「中度」失智,有嚴重記憶喪失、分析類似性和差異性實有嚴重障礙、社會價值判斷力受影響、無法獨立勝任家庭外之事務,業如前述。參以證人林奕夫證稱:伊認為張翠香沒有處理財務或商業性事務之能力,系爭遺囑內容太多東西,由張翠香自己用講的,可能會有點困難,可能要別人先寫好問他這樣好不好,他可以回答,但是他的回答是不是真的有理解到這樣的意義也很難說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至20頁),由上以觀,自難認張翠香於97年12月31日有健全之心智能力得以作成系爭遺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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