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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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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1條的可分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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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5 23:48: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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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5 23: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297 號民事判決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27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分別為同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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