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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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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權利行使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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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20 16:5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569 號民事判決


綜上,上訴人以東震公司董事身分,依及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第218條第1、2項規定為本件請求,雖未盡符規定,然上訴人已主張係本於董事執行職務為請求,基於當然法理仍有所據,而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酌結果,應認上訴人未能證明本件請求係其執行董事職務之合理目的所必要,即其請求不具備職務範圍所為之正當目的,欠缺權利行使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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