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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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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26 10:27: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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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借名契約既因上訴人合法解除系爭合建契約,而併同解除,且溯及失其效力,則上訴人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占有,而受有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損害者,則被上訴人主張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並返還系爭土地之占有,應屬有據。

 ㈢又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及返還系爭土地之占有,既經本院審認為有理由,就被上訴人競合併依民法第767條、類推適用同法第541條規定請求部分,即無續行審認有無理由之必要,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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