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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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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11 07:24: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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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1 08:0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更一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原審駁回上訴人全部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82 萬2498 元(含第一工程契約價金352萬9467元、第三工程契約價金129萬30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另以:伊並未溢領系爭溢領款等情為由,擴張請求被上訴人應另給付124 萬6059元,及自民事準備續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105年度上字第390號卷(下稱前審卷)第232頁反面】。前審判命被上訴人應就第三工程契約給付上訴人4萬6972元,及自104年3月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擴張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至被上訴人敗訴之4萬6972元本息部分已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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