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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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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涉訟要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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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3-28 10:12: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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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8 10: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依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件(原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24號)原告係基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被告賠償,依前開規定,自應適用簡易程序,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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