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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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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64條第2項第4款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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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5-29 14:33: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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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64條第2項第4款: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設一個當事人假設過去二年的收入-支出為72萬元(裁定書的認定)。當事人欠銀行100萬,這樣,他六年更生期間的還款金額是不是不得低於72萬,如果每一期為一個月,每期還款不得低於1萬? 是的。JOE WU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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