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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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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的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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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2-10 22:27: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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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10 22:2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陸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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