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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14&q=bd7e4f12d17fac5a2d7786af9fd4117f&sort=DS&ot=print
準此,聲請人雖無法以一次清償其所負債務1,006,073 元, 惟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2 名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及父親扶養費後,應尚有餘額6,068 元(計算式:36 ,667-30,599=6,068 )可供支配。而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 ,若不加計後續發生之利息、違約金之情形下,以聲請人每 月可清償6,068 元計算,聲請人至多需約13年至14年間即可 全數清償完畢(計算式:1,006,073 元÷6,068 元÷12個月 ≒13.82 年),況聲請人現年約30歲(78年6 月生),距勞 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尚得工作35年, 堪認其客觀上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存在。至聲請人雖遭 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有本院107 司執壯字第57552 號執行命 令、本院民事執行處108 年10月21日新北院德107 司執壯字 第57552 號函、薪資條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175 、17 7 頁),惟部分之扣薪係用以償付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並 非額外債務,故此部分扣薪,聲請人之總債務亦隨之減少, 是毋庸自聲請人之收入扣除,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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