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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鎖死風險及不借代價買Put…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12-22 20:54
標題: 鎖死風險及不借代價買Put…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12-22 21:03 編輯

損害賠償範圍應視債務人之行為與債權人所受損害間有無直接、相當因果關係以定。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怠於自109年3月2日起採取適當避險措施,未依規定執行部位平倉或完全避險,導致其因發行系爭權證產生虧損。然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17日至27日召開因應對策會議,多次決定持續增加選擇權賣權鎖住流通在外權證1/2避險部位,並於同年月24日轉成全部以選擇權避險,更採取「優先持續買進6月指數賣權」之策略,及特定採「同天期到期之選擇權賣權部位」之避險工具以鎖死風險,有各該會議紀錄可稽(見原審原告卷㈠330至338頁);被上訴人亦不否認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12-22 20:56
伊公司董事長於109年3月17日下達指令不惜代價大量買入選擇權,要不計代價力挽狂瀾等語(見原審本院卷222至223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12-22 20:57
似見被上訴人未因金商部遲延完全避險蒙受系爭權證之履約損失,反而是採取TXO臺指選擇權避險到期損益均為虧損,致生本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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