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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係以擔保為目的所成立之債權契約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12-8 12:24
標題: 係以擔保為目的所成立之債權契約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12-8 12:55 編輯

按一方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他方,約定於其所負債務清償期屆至而未清償時,他方得處分標的物受償者,係以擔保為目的所成立之債權契約。當事人所以捨擔保物權之設定而為上開約定,通常在於其實行程序簡便,較諸擔保物權之法院拍賣程序,可節省時間、金錢之勞費。是若當事人間未有特別約定者,債權人即得於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本諸誠實信用原則,以符合商業上合理性要求之方式,處分擔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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