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結束,丙方應將土地所有權依合建契約協議內容辦塗銷信託登記移轉予甲、乙方或依乙方與承購戶之買賣契約移轉登記予承購戶,乙方並同意於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時,依乙方與提供本專案融資借入款之金融機構間之貸款約定,辦理建物部分追加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但甲方可分得之土地及建物,不提供予融資銀行辦理追加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見新北地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可知需待系爭信託關係消滅後,被上訴人始得移轉系爭建案之所有權並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並非指信託存續期間即屆至。|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www.lawshare.tw/)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