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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事訴訟沒有hs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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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9-12 19:46
標題:
民事訴訟沒有hs的適用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2 19:47 編輯
至原告雖主張證人證述均為聽聞自被告之傳聞, 不得採信云云,然按民事訴訟法對於傳聞證據並未排除其證 據力,自其證明力,須參酌其他之佐證及是否賦予對造當事 人程序保障之情形(如是否命證人具結及給予他造質問之機 會等),依
自由心證
判斷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74 5 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證人洪文倩、陳瑋聖雖非實際交付 禮品予原告之第三人,而係聽被告轉述,然其等於系爭刑案 中經具結後所為證述,亦非無證據能力自明。而衡以洪文倩 業已離職,陳瑋聖亦與被告現無合作關係,且二人與原告均 無宿怨,實無甘冒刑事偽證重罪處罰之危險,而故為虛偽陳 述以誣陷原告之必要。另衡以其等聽聞被告轉述上情之時點 ,兩造尚有密切往來而無明顯嫌隙,則衡情被告應無杜撰不 實事實向其等虛偽陳述之理,是證人上開證述,應屬信實, 是被告此部分辯解,應認有據。
tpe 104訴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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