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執行法院不能代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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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3-16 21:53
標題:
執行法院不能代為終止保險契約
足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核發支付轉給命令,係本於債權人持金錢請求權之債權憑證
聲請強制執行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核發扣
押命令後,再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續行核發換價之執行命
令,該條既無授權執行法院得代債務人行使權利而為終止契
約之意思表示,執行法院亦非本於債權人持命債務人為一定
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非屬該法第四章第一百三十條有關意
思表示之執行,則執行法院既無適法之執行名義,可供執行
法院核發執行命令,代債務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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