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5-21 20:00:35

已舉證證明,使法院確信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5-21 20:1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綜上,上訴人已舉證證明,使法院確信兩造間就系爭應有部分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被上訴人則未能舉證推翻本院之前開確信,難認所辯情節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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