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4-21 23:39:45

系爭訊息難認有法效意思…

112上818


白志強雖稱:其甫於107年4月20日辦理離婚當日上午11時許收受張育慈系爭訊息以:「…13:30在家等我,我們一起去戶政事務所,大家好聚好散,往後還是朋友,手機上有任何問題也都還是會找你。不用急著搬,房子賣出去再慢慢搬,如果有賣掉,有多出的錢!你的部份能還給你就都會給你,這點你放心」(見原審卷一第7頁),不知道系爭離婚協議書有「不得以已有繳納貸款為由要求金錢上之分擔」、「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內容,張育慈仍應依系爭訊息之約定為給付云云,惟:白志強經本院詢問系爭訊息真意時,先表示:「這個意思是房子賣掉扣掉原本購買之價格」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則以系爭房地出售價格1,800萬元,扣除原本購買價格為1,823萬元,有各該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9、174頁),可見並無約定「多出的錢」可言。白志強雖另稱:因為購屋頭期款與貸款有很大部分是其支出,張育慈有答應扣除成本後要返還,其繳了快600萬元,覺得扣掉利息也還有300萬元等語,惟亦稱:不確知具體數額為何(不包括清償游金花貸款),不知道房子要賣多少錢,也沒有參與賣屋或委託賣屋,張育慈賣屋時也未告知,是事後發現房屋被賣掉了;及賣的時候跟張育慈講的不一樣,所謂多的錢,其也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76、103、338、380頁),與張育慈於108年12月間將系爭房地出售(包含瑕疵折讓)後剩餘538萬0,480元相去甚遠,此亦有買賣契約書、折讓協議書、專戶結算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21頁、第169至183頁),難認2人間有達成任何具體共識、約定,且白志強嗣後未要求記明於系爭離婚協議書,自無從認屬離婚後財產分配歸屬協議之一部分。再參諸白志強陳述:辦理離婚後1個多月(107年6月1日),收到張育慈通知要伊搬離,伊於1星期後搬離系爭房地,事後並未參與賣屋、委託賣屋等語,並提出張育慈要求白志強搬遷之Line訊息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103、105、111、213頁),顯與張育慈系爭訊息內容所稱承諾白志強於賣屋後再搬離等情不符,且張育慈請白志強搬離時亦無與白志強賣屋結算之意,倘兩造已達成系爭訊息內容之約定,白志強豈有未異議而照辦,難認2人有受系爭訊息拘束之法效意思。

sec2100 發表於 2024-4-21 23:40:30

白志強徒以其於離婚登記前甫收受該訊息內容,不可能於簽立系爭離婚協議書為拋棄,主張與張育慈間有系爭訊息之約定存在,離婚後財產歸屬不受系爭離婚協議書之拘束云云,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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