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5 10:54:42

斟約交易習慣,本於推理之作用…

112/186

又借名登記契約,須出名者與借名者間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然意思表示是否合致,所探求者為客觀上得認知之意思,法院應綜合締約過程顯現於外之事實,斟酌交易習慣,本於推理之作用,依誠信原則合理認定之。另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所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其內容如何,與應證事實之關聯如何,以及取捨之原因如何,如未記明於判決,即屬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斟約交易習慣,本於推理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