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5-10 10:42:10

公開播送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10 10:58 編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雖以系爭音樂著作於著作權仲介團體登記之權利來源資料(原審卷一第163至277頁)否認上訴人等為系爭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然上訴人等主張依當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組織章程第6條第1項、第8條規定,該協會獲主管機關核准管理之權利僅有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尚難作為本件音樂著作重製權之歸屬及侵害之判斷依據等情,提出該協會組織章程節本為據(原審卷二第8頁),並非無稽,尚難以被上訴人前揭資料逕為不利上訴人等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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