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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s Arch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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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19-2-11 19:18:58
債權讓與與保險代位
105保險上33
3.查上訴人雖同時主張債權讓與及保險代位,然已指定順序優 先主張債權讓與(見本院卷一第390 頁、卷三第22頁),而 香奈兒公司與上訴人間之債權讓與,僅須符合民法第294 條 第1 項、第297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即為已足,不以系爭保 險契約有效為必要,從而,被上訴人就系爭保險契約所為各 該抗辯,無論是否可採,均不影響上訴人因債權讓與而取得 香奈兒公司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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